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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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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是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那么,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围包括: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不包括: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文字作品。 这是指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现的作品,如以文字表现的小说、诗词、散文、科学论文、科普读物、技术说明书等;以数字表现的某个时期的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国民收入比较表等;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等。 (二)口述作品。 这是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老师的讲学、某人的报告、即席致词、诉讼中的辩护词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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