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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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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工程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复印件;(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乙级、暂定级工程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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