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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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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另外,经患者知情同意的试验性诊疗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救治危险患者的生命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带来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的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意外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由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6)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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