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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一种,而专属管辖范围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引起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交给房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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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在本质上还是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二手房买卖纠纷诉讼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关于不动产有关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本案的合同违约之诉与民诉法34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一种观点把因涉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所生违约之诉也强列为专属管辖则属任意扩张解释,该扩张解释本身已超出该条文可能的文意范围。笔者认为,不动产纠纷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涉及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不应使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2010年12月21日北京高院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也有一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虽然是由北京高院颁布的,但这个指导意见其它城市亦可参照适用. 笔者建议对涉及到不动产非权属争议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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