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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对于诈骗罪,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单位一般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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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当时上学期间,就其中的一条就不是很理解,下面分享给您我的学习心得,希望能够解决您提出的诉讼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这个困惑。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解读:1、明确规定(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2)虽然难以查证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但是能够查证行为人已经发送诈骗短信5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百人次以上,或者(3)诈骗手段恶劣并且危害严重,或者(4)有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按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2、对于邮寄纸质诈骗信件的,虽然其危害性与发短信、打电话没有区别,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2、发送短信5万条以上、拨打电话5千人次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仍属诈骗未遂。
我们国家解释的是非常明确的,对于每一个方面的规定都是有相应的解释的,对于每一条也是有一定的解释,因为就是怕我们人民对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认识有误解或者不明白所以才有这样的规定。所以说我们应该去学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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