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土地转让合同包括的内容有: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地块名称;转让的期限;转让费;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违约责任;争议条...
土地转让合同包括的内容有: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地块名称;转让的期限;转让费;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违约责任;争议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转让土地(含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位置、数量和年限; 2、土地转让费的交付方式、时间; 3、合作建房的面积、工程总投资、类型、结构、用途、装修标准、开竣工时间及房屋建成后的分成比例; 4、转让双方的权益、责任和违约赔偿; 5、明确上缴地方和军队税费的责任方; 6、明确合同(协议)经军队主管机关审批后生效。
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理论及具体条文,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是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但是,考虑到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同时也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价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作出规定,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也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429人已浏览
553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