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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是由原告代缴,最终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费用。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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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支付的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是原告起诉时支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元的,按0计算.5%交纳。其次,除案件受理费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要保全对方的财产,需要支付申请费,如果需要支付鉴定费,如果需要评估房屋和股权价值,需要支付鉴定费等。这些费用由一方垫付,上述离婚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决定。
1、法律规定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应交纳50元至300元的诉讼费。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日期:20200401)》,诉讼中,夫妻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负担的费用如下: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5、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6、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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