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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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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在上诉期,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如果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也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之后,再行提起诉讼。在这时会对你的诉讼进行受理。第二次对方还是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 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被驳回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如果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起诉离婚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提起诉讼,法院将直接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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