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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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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2、职工花名册。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6、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7、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8、物品邮寄到的快递底单。9、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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