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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明托运人、承运人的基本信息。 2、写明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 3、写明货物起运地及货物到达地。 4、写明货物承运的日...
如果国际公路货运合同的条款直接或间接违反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则无效。然后,在订立国际公路货运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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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承运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二、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三、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四、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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