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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
一、交通事故调解时间是什么规定?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2、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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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从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者构成残疾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残疾鉴定日是指残疾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等级出具鉴定结论的日期。对于定残日后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预期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给予赔偿,不再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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