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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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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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