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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应当实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区设置、物业规模等...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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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应当实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区设置、物业规模等情况组建,报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市、区人民政府对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并及时恢复原状。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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