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不能构成...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 一、主体方面。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为辅。如何认定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历了以身份论转变为以职务论的过程。即不严格考察你是否有编制,着重考察你是否有职务、职权。下面罗列一些一些特殊主体的认定分析,以便于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受贿罪特殊主体认定的标准。1、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2003年1月13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称: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刑事责任。2、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称: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3、党务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这个问题似乎不成为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党务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尽管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还是一个政党,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刑法第93条中所指的国家机关为宜[ii]。纯粹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指的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的党务人员虽然不能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却能够划归“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仍然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4、村委会成员与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往往利用土地联营、批租之便,或者利用村社区企业发包、公益工程发包之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或集体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通过了《关于
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主观方面: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 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