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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另一方尚未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而拒绝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如果发包的组织在赔偿了劳动者的损失后,认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违...
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因为承租人不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因非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一般应由出租人维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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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各方应付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方没有用工资质,而发包方有的话,就是和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可以问发包方追责的。即便承包方有用工资质,在承包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让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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