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商标局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只审查仲裁庭的程序,不审查实体,撤销很难;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审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但又只能是被执行人提出,且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作出的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2、由于这类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因此属于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商标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再审民事案件驳回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可能会决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人已浏览
12人已浏览
296人已浏览
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