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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
就是指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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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由工伤认定部门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正确的名字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下列情形(“√”为有),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中止工伤认定。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医疗诊断不明确需要明确诊断的; (四)确需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 (五)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人等关键人员无法找到,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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