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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
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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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缴费基数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二)缴费费率1、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为三类六档,即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一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行业二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二类行业三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三类行业一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8%,三类行业二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3%.在初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2、费率浮动,从初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第二年开始,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浮动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含全部费用)与缴费总额的比例确定。3、缴费方式每月10日前到地方税务局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所有企业职工均实行统一的"保底"和"拦头"政策,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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