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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居间人,是指在居间合同中为他人成交而撮合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即俗称的经纪人、中介人或介绍人等。在同一份居间合同...
1、委托方、居间方双方身份信息。 2、委托事项:委托方指定乙方为独家居间人。 3、居间期限。 4、居间事项。 5、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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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居间人的权利和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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