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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客体不...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的办法来搞假集资、真诈骗。此种场合,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犯意和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是以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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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的办法来搞假集资、真诈骗。此种场合,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犯意和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是以诈骗的方法来集资;后罪行为人则是以集资的方法来诈骗。这是区分二罪的本质点。 2.犯罪数额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方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应属行政违法行为;集资诈骗罪则不然---但凡为了非法占有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者,即便成立该罪,应根据该罪的第一量刑单位给予刑事处分。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前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4)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 (5)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区别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第 三,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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