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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机关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针对复议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此致————(复议机关)
据我所知,大致如下: 答辩人:董**,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庄村**号 兹因被答辩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现我作为利害关系人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受伤的事实情况 2007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答辩人在工作的车间内和被答辩人单位副厂长武****因工作上的技术问题发生争执,武**喊其同在被答辩人单位工作的侄儿武*****帮忙,武*****赶到后将没有防备的答辩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一事实有新乡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及当时在新乡市****有限公司工作且在事发当时在场的苗***和李****的证人证言证明之。 二、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时间 2008年3月12日,答辩人到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当时提交的材料不全,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2008****号),后答辩人于2010年12月2日补齐了工伤认定所需的所有材料,2010年12月9日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才正式受理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答辩人受伤之日是2007年4月1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08年3月12日,并未超过一年的时间,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法定时效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不服我单位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食药行政复议答辩书格式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国食药监复受字[]号),现答辩如下: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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