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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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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在生活当中离婚之后是可以对孩子的行使探望的权利的,并且并不意味着孩子的监护权就一直是属于对方,还是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比如说对方已经丧失了这种监护的能力,或者是存在着一些其他的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但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父母或者其他取得监护权的监护人,学校和老师仅具有保护其在校期间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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