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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方法

2025-02-04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 发包人常常以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承包人要求支付工期违约金时,需要提供实际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证据。认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时间时,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 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 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 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 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之日为开工日期。 如果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可以据此举证。若这些证据都没有,则可以依据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都没有,则可以考虑合同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 认定竣工时间,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之日。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都会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也可以作为竣工日期。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对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 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承包人需要举证。为了证明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发包人也需要留存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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