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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
法律援助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律师提出批捕意见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刑事辩护贯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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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一般都是是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并侦查取得犯罪证据后,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仍应该由侦查机关进一步进行侦查取证,经侦查终结,并由侦查机关向检察正式移送起诉后,侦查阶段才算结束,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能见,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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