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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多数是以忠诚为核心义务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契约。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契约也称为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
1、目前来说,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观点上存在着不同认识,一些人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并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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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所签的“协议”具体内容而定,只要没有违背婚姻法的硬性规定就有效。从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来看,婚姻法对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协议是持肯定态度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间忠诚协议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在认定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首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协议,且该协议不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该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基于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并没有违反任何强行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并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况。基于此,该忠诚协议有效,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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