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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赔偿。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不是要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只要确认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确定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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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并非是达到一定程度才赔偿。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所以任何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只要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这个等级标准由专家鉴定组、卫生行政部门判定等来进行综合评判。“拔除健康恒牙”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所谓“恒牙”是指人生的第二副牙齿,这副牙齿如果因某种原因而缺失,将终身没有牙齿替换了。本案中,医生在手术中接听私人电话,错将患者健康恒牙拔除,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造成患者人生损害,已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至于赔偿的项目标准,应根据该条例和具体情况,应赔付受害人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抚慰费。这里的医疗费应包括将来需要种植牙的基本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不是要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只要确认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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