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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可以出庭作证,直系亲属不影响出庭作证的权利,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
直系亲属可以出庭作证,但亲属证言的可信度普遍较低,需要其他证据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提供的有利于与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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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的直系亲属可以作证,但是因为是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有效,但证明力尚未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知道事件情况的公司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具有合格性并不意味着证人具有可靠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法庭上需要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识别,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邻居、怨恨和利害关系,有维持亲情、友谊、报恩、愤怒等动机,证言不可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规定,证人提供的有利于与亲属或其他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因此,亲属可以作证,但亲属证言的可靠性一般较低,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法院多认可。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法条上来理解,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与一般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一样的。证人证言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所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有利还是有害,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判断。这样类型的证人证言应该区分于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这样有利的证言就要涉及到下一项所提及的补强证据规则。我国刑诉法证人证言的补强证据规则:指的是有一些证据由于证明作用比较弱,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与其相互印证使用。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证言、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都属于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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