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破坏,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为人涉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用的列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霸权,破坏危险的,必须立案追究。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者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就足以霸权交通工具,破坏危险,威胁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必须立案追究。
已经着手执行犯罪,除了罪犯的意志以外没有成功的是犯罪未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以行为者实施的破坏行为是否足以霸权5种交通工具,破坏危险为基准。判断是否足以发生霸权。破坏危险需要注意:1、交通工具必须在使用中,包括在行驶中、在飞行中、在使用中止等待期。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或出售的交通工具,则不构成成本罪。2、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重要部分和重要装置,可能会影响交通工具的性能和安全部分。破坏座位、窗户等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不构成成本罪,一般应故意破坏财产罪论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8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