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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合同中通常会在格式条款之外留一些空白的横线,以备当事人填写补充约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签订时未填写,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单独填...
1.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合同中通常会在格式条款之外留一些空白的横线,以备当事人填写补充约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签订时未填写,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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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合同中通常会在格式条款之外留一些空白的横线,以备当事人填写补充约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签订时未填写,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单独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一般来说,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在签名或者是盖章时已经充分知晓,但有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的除外。 2、空白合同签字有效,但是法律风险很大,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签订空白合同。 比如在一起汽车分期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中,反担保人辩称其在一份空白的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书上签字,当时具体车型、价格等都没有填写,银行工作人员承诺事后补上该部分条款时将另行通知。但实际上,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事后均未向被告告知购车的具体信息,也未将相关合同交给被告,故其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对此案就存在争议。
空白合同签字有效,但是法律风险很大,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签订空白合同。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合同中通常会在格式条款之外留一些空白的横线,以备当事人填写补充约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签订时未填写,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单独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一般来说,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在签名或者是盖章时已经充分知晓,但有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的除外。 比如在一起汽车分期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中,反担保人辩称其在一份空白的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书上签字,当时具体车型、价格等都没有填写,银行工作人员承诺事后补上该部分条款时将另行通知。但实际上,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事后均未向被告告知购车的具体信息,也未将相关合同交给被告,故其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对此案就存在争议。
不能一概而论。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平等、自愿的签订。 1、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是合同当中尚未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而一方当事人就先行签署,而后才在其已经签署的合同上面把合同内容添加上去,那么这时所添加上去的合同内容,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已经进行约定的,也有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的意思表示。 2、如果事后添加上去的合同内容,完全是双方之前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尽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效力。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会有,一般如果是一方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其后添加的内容多半都与其真实的意思有出入,而其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也很可能存在一方欺诈之类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3、当然,这是在理论上进行分析,而实践中如果遭遇了这种情况,要想主张合同无效,我们需要证明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载明合同的内容,而现在这个合同的内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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