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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的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
1、有当地农业户籍,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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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完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需继续核实、审理,可取保候审或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三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调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再审决定。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予停止,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暂停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只是短时间没有在家或串亲、外出没有超过三个月的,不应影响到低保的享受,但要是长时间不在家,人户不合一的可能失去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享受低的人一般是要“人户合一”,即居民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要统一,以便管理部门拿握动态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有下面六种情况之一的,都吃不到低保。(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家庭消费支出水平有下面七种情况之一的,不能吃低保。(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享受低保后,认定的低保金不是固定的,如果家庭收入发生了变化,低保金也会跟着变。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分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A类每年复核一次;B类每半年复核一次;C类每季度复核一次,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申请个税退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年收入不足六万元,但已经缴纳税款的; 2.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但在预缴税时未进行扣除; 3.因特殊情况造成前后税收优惠不同的; 4.没有受雇单位但取得劳务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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