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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证据;(3)证人证言;(4)受害人陈述;(5)嫌...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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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种:第一种,物证。指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工具,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二是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三是证人证言。四是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第六,鉴定意见。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聘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第七种书面意见,包括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查、检查的记录。第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刑事证据的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鉴定意见;检查、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存在,内容丰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更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同时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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