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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者为非杭州市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购买单套房(含存量房)总价100万元以上,或在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
领养人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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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2、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3、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购房时限条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3年内不能交易。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4、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5、凭下列资料给予购房人购买住宅确认:购房人持有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证和所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以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何以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或工作; (二)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优惠。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三)没有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在申请前5年内(以申请人申请之日计算)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五)过去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但已处理终结的。杭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优惠。 (一)以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管局; (三)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管局在申请人所在镇或街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日历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属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房管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申请登记顺序实行轮候,并向社会公开。属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房管局根据房源情况,实行摇珠或抽签方式择房,并向社会公开。
1、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含)以上,或在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含)以上。 2、在杭州经济开发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6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3、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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