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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离婚,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法院管辖。即他可以在现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向法院起诉离...
涉外离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是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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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五种情形例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意见第13、14、15、16条)(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第23条第二款)(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第23条第三、四款)(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意见第11条)(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民诉意见第12条)
涉外离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是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首先应当考虑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特殊规定: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离婚,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法院管辖。即他可以在现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和有关证据。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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