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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关规定

2024-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方在正式签署书面合同时起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义务向所有中标者以及未中标但已提交有效投标书投标人归还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应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未成功获得中标机会的投标人,其所缴付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购买方与中标人完成合同签订手续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招标方不得不取消其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承诺:首先,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主动放弃其投标资格;其次,若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者接受对错误之处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未能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最后,如果发现投标人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以获取中标资格,那么招标方和中标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且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关键条款都应该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此外,招标方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任何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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