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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第二次犯罪在第一次犯罪执行刑罚结束后五年之内再犯的是累犯,但是犯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无论经过多少年再犯危害国...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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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种类,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二)累犯成立条件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方面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犯罪,是构成累犯的先决条件。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累犯问题。如果行为人屡次犯罪且屡受处罚,仍不悔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新罪,也只能按刑法第61条之规定,在新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次数的多寡影响其从重的程度。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如果前后犯罪是轻罪,或者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轻罪,均不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再犯之罪实际上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不是分则条文中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刑法对累犯前后犯罪的时间间距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故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这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即使附加刑仍在执行中,也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是累犯成立的特定时间界限。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成立累犯,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成立累犯,应视为再犯。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特别累犯,亦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所以,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这里,对成立特别累犯的时间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构成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最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至于是否构成一般累犯,还要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的时间长短的限制。特别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所以在立法上也比一般累犯规定的更加从严,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是性质最危险的犯罪必须从严、从重处罚的精神和加强控制打击的力度。
累犯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3、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4、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累犯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3、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4、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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