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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权利,属于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转让给债权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1、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担保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担保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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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不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如果在不同的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作为担保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公司进行清算时,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担保权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担保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民法典中担保权人能申报债权。公司进行清算时,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担保权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担保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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