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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2021-02-28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债务的形成是有多种原因的,可能因为合同或者侵权产生,但是虚构的债权债权实际上是在没有这些情形发生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自己虚构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没有正常的债权债务的要件支撑,所以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这样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和吸毒等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赌博或吸毒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其他情况,一方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律实务中,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这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很大的关系,当然,这需要夫妻一方的举证证实。原则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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