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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申请范本 自诉人 被告人 诉讼请求: 1.请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的民...
共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依法接受柳xx法律援助中心和广西超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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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就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申请,但是如果检察院已经提起上诉,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了,检察院不可能既提上诉又提抗诉。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法院都会对刑事部分进行重新审查。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要求所有伤害的人提起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被告人刘某,男,18岁,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宾馆保安,住。2007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人罪,经本院批准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人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7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系广东省广州市国际大酒店保安,2006年10月1日晚上10点,被告人在值勤时与酒店房客王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某向酒店相关部门投诉,致使刘某被酒店解职,刘某气愤不过,逐于当晚24时许将刚回到酒店,正在停车场泊车的王某用准备好的菜刀砍伤,并逃离作案现场。王某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生命危险。 以上犯罪事实,有广州市刑警大队的刑事认定书以及中山1院的伤害证明书、目击证人黄某的证人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故意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1、被告人刘某被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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