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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纳入旧城改造或者棚户区改...
每次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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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由政府统一异地安置;属于单位管理的房屋,由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私产的房屋,由政府按照房屋的残余价值补偿或者以补偿价值异地安置。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拆除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有危险的,有权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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