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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的法定理由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 依据《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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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自己提出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确定了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给予警告和罚款。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如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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