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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探望人死亡;2、探望权人死亡;3、被探望人成年;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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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一般归属于不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所有,但存在特定情形,也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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