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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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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对执行回转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即是强制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3)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应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依据上述执行回转的条件,个人认为,你的情况不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二审裁定执行回转不当,你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如果申请再审不予支持,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 四、如果检察院不予支持的,可以考虑重新起诉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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