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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取保候审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您咨询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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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重复逮捕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诉法之所以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方面是促使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及时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犯罪嫌疑人处于无确定期限的羁押之中,其隐层含义是对侦查权的限制,侦查机关如果不能在侦查期限内将案件侦查完毕,则意味着侦查权的用尽,侦查机关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而逮捕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重复逮捕实质上增加了其受到犯罪打击的可能性,造成“以捕代罚”或“久押不决”,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侵害。(二)同意重复逮捕的观点同意重复逮捕的观点主要是基于“立法目的论”。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是否能够重复逮捕,实质上是对刑事强制措施价值作用的取舍。在当前我国刑事法律对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重复逮捕更符合我国司法机关办案机制的现状,在以及时打击犯罪为目的的根本前提下,在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目的指导下,重复逮捕是可以的
被告人李××,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盛××,男,(同上) 被告人顾××,男,(同上)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盛××、顾××涉嫌xx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言;2.证物;3.报案笔录;5.各被告人的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oo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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