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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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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2、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3、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5、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6、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7、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8、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9、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需要接受诊断和治疗以恢复健康,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经济收入减少,责任方应当按照标准赔偿减少的收入。误工费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款人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款人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计算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以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为准;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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