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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陈律师的意见。监护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因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就是说,被监护人只能受益,不能受损;除非这个受损是一个法律事实而不是...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权的人为残疾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3、法官裁判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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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残疾人如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且已成年,则无监护人。 2、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其监护人应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和组织中协商确定监护人。当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我国建立了监护人制度,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保护群体。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监护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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