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其中一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扣押的物品应当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进行清点,并当场列出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扣押行为的客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2、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1、扣押行为的客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2、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