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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及时提交申请伤残鉴定的资料,约30日可以拿到伤残赔偿的。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受理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后,需要员工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才能下达赔偿金。工伤鉴定后什么时候拿到赔偿,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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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十级后,及时提交申请伤残鉴定的资料,约30日可以拿到伤残赔偿的。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如下1、工伤认定受理书。2、工伤认定决定书。3、伤残鉴定意见书。4、诊断证明书。5、医疗发票及清单。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7、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律师回复: 1、要看单位是否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保险的,可以让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及时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单位未缴纳的,可以协商工伤待遇;协商不了的,只能通过起诉维权; 2、鉴定结论出来后,可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如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常州戴静雅律师回复:当协商不成的,除了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外,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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