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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 ①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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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通过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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