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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出国人员,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的,可回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则必须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住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原告起诉应该前往被告所在地,前往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的,前往被告经常居所地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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