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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扬尘污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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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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